女主播通姦案引非議 律師:關鍵在性器接合

瀏覽:407      發佈時間:2013-03-12 16:15:07 Share |

 


  • 律師表示,只要白舒樺沒有和對方有「性器」接合,就目前法律規範都不能認定是通姦。 (圖/翻攝自白舒樺臉書)

 

記者葉志堅/台北報導

三立女主播白舒樺和已婚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助理李厚慶深夜共處,被李厚慶妻子在房內搜出3個保險套,但最後卻因保險套上只有驗出李厚慶DNA,而沒有白舒樺DNA,讓全案被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,因此引發輿論非議;對此,有律師表示,只要不是性器之間的接合行為,都不能算是通姦,檢方不起訴處分是可以預期的。

對於這起引發社會矚目的女主播通姦案,「欣欣法律事務所」律師陳宏彬表示,如果涉案的女主播沒有和該已婚男士有性器之接合,而只是幫他口交、手交或肛交,還是只是彼此相互撫摸,或是裸露、擺出撩人姿態讓對方看著自己打手槍的話,是不會構成通姦罪的。因此,在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的前提下,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都是可以預期的。

陳宏彬律師表示,目前「通姦罪」問題最大的爭議,即在於擺盪在要不要「除罪化」之間;從長遠的方向看來,似乎想要配合國際潮流,認為國家公權力不宜過度介入個人私領域,而逐漸朝除罪化的方向前進,但又懼於民情壓力,因此修法只能「修半套」。

就目前的法律規範,陳宏彬律師表示,「通姦罪是否成立,主要還是要看當事雙方是否有姦淫行為」,不過《刑法》第239條對「姦淫行為」的認定,在實務上來講,卻和《刑法》第10條的認定標準不同;第239條通姦罪的成立前提,必須是以性器與性器之間的接合才會構成,而第10條對姦淫行為的認定標準卻包含手交、口交和肛交在內,因此形成「同法」卻「不同調」的法律爭議。

但為何會出現如此爭議的認定標準,陳宏彬律師表示,一切都是立法者惹的禍;因為《刑法》在修訂第10條時,由於立法者「有意的省略」,而沒有同步修訂第239條的認定標準,以至於出現如今的法律困境。但為何當初立法者要刻意有意的省略呢?陳宏彬律師認為,主要還是希望能朝通姦除罪化的方向邁進。